倪征𣋉(1906-2003),字哲存,中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新中国首任国际法院大法官,在中国法学界乃至国际司法舞台享有极高声誉。倪征𣋉曾自言:“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他的一生犹如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为中国的法治事业以及国际正义的伸张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906年7月28日,倪征𣋉出生于江苏省吴江县(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他自幼聪颖好学,童年时深受“公案”题材京剧和昆剧的文化熏陶,对清官十分向往。1919年在家乡完成小学学业后,倪征𣋉赴上海求学,先入上海澄衷学堂,两年后又转学沪江大学附中。1923年因在毕业考试中名列榜首,获免学费直升沪江大学一年级。求学期间,他对上海租界会审公廨这一特殊司法机构产生了浓厚兴趣,曾亲自前往旁听开庭,目睹法庭上外国领事和外籍律师之倨傲凌人,以及中国法官黯然处于从属地位,深切感受了中国司法主权丧失的屈辱现实,于是下定决心,改学法科。
1925年秋,倪征𣋉从沪江大学转学至东吴大学法学院。在东吴大学法学院就读期间,倪征𣋉面临着经济与学业的双重压力,他一边在中学教授英语赚取学费与生活费,一边潜心习法,每晚非到深夜不辍。1928年,倪征𣋉以优异成绩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士学位。同年8月,他远涉重洋,前往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深造,专注于国际法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1929年6月获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为《法律的进化:从偶然性到选择性》(The progress of law: from chance to choice)。该论文从法哲学立场出发,围绕法律的界定、法律与人性、法律与宗教、程序法与实体法、刑法、国际法、法律社会化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就法律进化问题提出了诸多创见。此后,倪征𣋉担任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法学研究所荣誉研究员。
1930年7月倪征𣋉回国,在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持志大学、大夏大学、中国公学等多所高校执教,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法理学等课程,同时兼任律师。1932年淞沪战争爆发,因任教的学校陷于战火,经董康引荐,倪征𣋉前往南京,任职于司法行政部编纂室。在此期间,他与同事一起承担翻译外国法典的重要任务,并深入研究各租界内法院关于外国领事裁判权的实施状况,以及外国对中国新颁布法律的反应。1933年,倪征𣋉被派往上海特区法院任推事,后又调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办理涉外上诉案件。1935年仍调回上海特区法院专门办理涉外民事案件。
1942年初,因战事紧张,为躲避日伪特务机关的控制,倪征𣋉前往重庆,前期在内迁重庆的朝阳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1943年1月任重庆地方法院院长。1944年,倪征𣋉亲自审理了重庆地方法院首例以美国人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这是百年来第一起由中国法官依据中国法律,对美国被告进行独立审理并定案的涉外案件。同年11月,倪征𣋉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参事。1945年7月,他受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选派,前往美国考察司法,回国前还顺道访问了英国和法国。回国后撰写了《考察美英两国司法报告》,对美英两国,尤其是美国法院的设置、司法管辖权、法院内部组织、司法程序、监所等方面进行了详尽深入的介绍,为中国法律界了解美英两国司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正式开庭,这是一场针对日本战犯的国际审判。然而由于国民政府对英美法相关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缺乏应有的了解,审判准备工作
够充分,人员配备薄弱,人证、物证等关键材料匮乏,导致中方在审判初期陷入被动局面。是年冬,从美国考察归来的倪征𣋉临危受命,出任中国检察官首席顾问。面对国内取证困难、第二阶段审判即将来临的紧迫形势,倪征𣋉果断决定通过中国政府驻日军事代表团向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提出申请,进入已封存的日本内阁和陆军省档案库寻找罪证。获得许可后,他与团队成员夜以继日地工作,在浩如烟海的档案资料中找到了大量能够证明日本首要战犯罪行的关键证据。在对土肥原和板垣征四郎的审判中,倪征𣋉凭借这些确凿的证据和高超的辩论技巧,与战犯及其辩护律师展开激辩。面对土肥原的证人爱泽成的虚假证词,他巧妙地出示其签署的文件,有力地证明了土肥原策划“华北五省自治”的罪行;在反驳板垣的辩护时,他依据大量事实和证据,对板垣提出的荒谬言论进行了有力驳斥。1948年11月1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土肥原、板垣征四郎等7名被告绞刑。倪征𣋉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为揭露日本战犯罪行、维护民族尊严和国际正义立下了不朽功勋。
倪征𣋉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留影
东京审判结束后,1949年初,倪征𣋉谢绝了国民政府的邀请,选择回到母校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担任教授兼法律系系主任,继续投身于法学教育事业。1950年10月又兼任教务长一职,期间大力推进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课程改革,以适应新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院系调整,东吴大学法学院停办,倪征𣋉被调任同济大学图书馆主任,并兼教大学俄语课程。1956年由周恩来总理亲自点将,倪征𣋉进入外交部工作,先后担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专门委员、条约法律司法律顾问等职。在外交部工作期间,倪征𣋉积极投身于国际法研究与实践,编写了《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船舶碰撞事件中的法律问题》等著作,翻译了英国托马斯著的《国际私法》,这些成果为解决涉外司法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促进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与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领海宽度问题上,当时国际上各国做法不一,英、美等海洋大国为维护自身利益,推行3海里的领海宽度标准。而新中国面临着如何确定领海宽度的关键抉择,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2003年9月3日征𣋉凭借其在海洋法领域的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为国家提供了专业的建议和决策依据。在他的努力下,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一决策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海洋权益。1979年,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受理了杰克逊等人要求中国偿还清政府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欠款的诉讼,并向中国外交部发出传票,此即“湖广铁路债券案”。 倪征𣋉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处理该案的对外交涉。他凭借着自己对国际法和美国国内法的深刻理解,为中国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意见。经过中国政府持续多年的外交斗争,1984年2月27日,美国亚拉巴马联邦法院最终撤销了其于1982年所作出的缺席判决。
1981年11月,倪征𣋉在第36届联合国大会上当选为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2年任外交部法律顾问。1984年11月在第39届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上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1985年2月6日,倪征𣋉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正式宣誓就职。在国际法院任职期间,倪征𣋉参与审理了众多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在 “突尼斯和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复核中,他深入分析复核程序对国际法院“既判力” 原则的影响,以及对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意义。他认为突尼斯提出的新证据不具有决定性,且存在迟延提交的过失,有力地支持了法院驳回突尼斯复核请求的判决,维护了国际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他对证据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谨慎评价,提出法官在确定和评估证据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并主张在该案中适用“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尽管他的意见未被法院多数采纳,但他的分析和论证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了国际法院证据规则的发展与完善。在“洛克比空难案”引发的《蒙特利尔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案中,他对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两者应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且国际法院应依据当事国关于争端解决的约定来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措施。他的这一观点为国际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对明确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职责与协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9月,倪征𣋉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联系院士,并于1991年转为正式院士。1994年2月,倪征𣋉结束了国际法院法官长达9年的任期,返回外交部办理离职退休手续。然而,他并未因此远离法学事业,1995年,他出任中国海洋法学会首任会长,积极推动中国海洋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98年,倪征𣋉完成回忆录《淡泊从容莅海牙》,在书中回顾了自己波澜壮阔的一生,分享了他在法律生涯中的宝贵经验与深刻感悟。2000年,他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海洋法学会名誉会长。同年,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设立“倪征𣋉国际法和中国法律奖”,以表彰他在法学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这一奖项不仅是对倪征𣋉个人的高度赞誉,更是中国法律界的荣耀。2003年9月3日,倪征𣋉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